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依法给予适当照顾。

丧偶妇女享有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和携带财产再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