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妇女依法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益。任何人不得以劳动收入少、无劳动收入或者其他理由,剥夺、限制妇女对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依法享有的权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