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女性农民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做好维护女性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女性农民工与同工种、同类别的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