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城市和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内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