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降低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