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降低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