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妇女进行妇科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