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五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开展适合女性青少年特点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活动,采用有利于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管理方式,配置与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生活等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