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开展适合女性青少年特点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活动,采用有利于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管理方式,配置与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生活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