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四条已修改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就业推荐、派出留学、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女性录取标准,限制女性录取比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