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一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应当占到一定比例,并逐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和工会委员中女委员的数量应当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