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应当占到一定比例,并逐步提高。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和工会委员中女委员的数量应当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