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城市道路做为集贸市场;(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三)在停车场、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四)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或者桥梁上试刹车;(五)擅自拆除、迁移、遮挡、改动城市道路设施;(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