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