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允许销售的文物所作的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