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