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文物流通与利用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答复。文物商店不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允许销售的文物所作的标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