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设立高压输变电设施。

高压输变电线路不得擅自跨越文物保护单位。确需跨越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与该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与该文物行政部门商定保护措施,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