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文物安全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物内用火、用电。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物内确需用电,或者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活用电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报请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举办灯会、焰火晚会和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