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物内用火、用电。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物内确需用电,或者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活用电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报请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举办灯会、焰火晚会和燃放烟花爆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