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三条已废止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市改造和旅游开发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但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