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二条已废止不可移动文物因不可抗力、地下采掘引起地面塌陷等特殊原因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必须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必须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