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所有权登记;

(三)他项权利登记;

(四)预告登记。

房屋权属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进行的统一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房屋抵押权和典权的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