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已废止房屋权属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房屋权利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房屋所有权和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以及保障其将来取得的房屋权利进行登记发证的行为。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利以及为保障将来取得的房屋权利进行预告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