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已废止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的合法凭证,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预告登记证。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房屋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