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