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三十九条已废止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预告登记证明;(四)预先登记的房屋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在核实后,应当予以核准,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同时收回预告登记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