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购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证;

(二)主合同;

(三)抵押合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