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