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交换;(三)继承;(四)遗赠;(五)赠与;(六)划拨;(七)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