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条已废止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本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