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