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注明应当设置的各类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