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及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否则不得进行验收,责令限期补建,并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建设项目应当具备相应规模的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