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盗窃、破坏各类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作业人员或者阻挠其正常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