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政府供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保障性养老机构在保障政府供养老年人入住的前提下,对列入政府救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的老年人或者失独的老年人,应当优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