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加强向社会资本开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模式。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