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老年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