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