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