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或者养老机构变更住所后未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