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补贴资金等有关补助费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