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三章 机构设立第二十二条有效养老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