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三章 机构设立第二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