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