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地下管网用地范围内形成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相应费用由建(构)筑物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法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对违法占压地下管线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地下管网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查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