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地下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数据资料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