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和包含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符合规定的,取得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工程竣工档案。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市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