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章 地下管线第三十四条有效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导致管线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管线废弃相关资料。历史原因形成地下管线相互交叉、压占并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按照本条例的避让规定处理;避让后管线迁移、废弃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避让发生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避让中造成其他管线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