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