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在城市道路规划划定的红线或者绿线范围以外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对暂时不能实施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