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下管网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形成跟踪测量报告后方可覆土。跟踪测量报告应当包括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等资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