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违规方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二)阻挠监督检查的;(三)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四)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