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违规方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二)阻挠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

(四)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